總干事于2003年9月設立國際核責任問題專家組(核責任專家組),并向理事會和大會第四十七屆常會作了宣布。
核責任專家組有三大職能,即:(a) 創(chuàng)建專門知識論壇,以探討與核責任有關的問題并提供咨詢;(b) 加強全球有核和無核國家對特別基于《核損害補充賠償公約》及其附件、《關于核損害民事責任的維也納公約》、巴黎《核能領域第三方責任公約》、《關于適用“維也納公約”和“巴黎公約”的聯(lián)合議定書》及其修訂案的有效核責任制度的遵守;以及(c)協(xié)助制訂和加強原子能機構成員國的國家核責任法律框架,以保護公眾和環(huán)境,并加強核安全。
核責任專家組自設立以來一直定期舉行年會。在這些會議的過程中,核責任專家組就與現行核損害國際責任制度有關的各種問題,尤其是與在原子能機構主持下通過的國際責任文書有關的問題進行了探討,并提供了咨詢。在這方面,核責任專家組最終確定了《1997年在原子能機構主持下通過的核責任文書 — 解釋性文本》,作為對原子能機構核責任制度的全面研究和權威性解釋。該解釋性文本已由原子能機構作為STI/PUB/1768號出版物出版。除解釋性文本外,該出版物還概述了原子能機構的核責任制度,并對原子能機構核責任文書的文本進行了匯編。最后,該出版物開列了一個各核責任文書中可比較條款矩陣。成員國還可以查閱以所有正式語文提供的早期版本解釋性文本(和概述):
核責任專家組還完成了《1988年〈關于適用“維也納公約”和“巴黎公約”的聯(lián)合議定書〉— 解釋性文本》。該解釋性文本已由原子能機構作為STI/PUB/1593號出版物出版。
福島第一核電站事故發(fā)生后,2011年原子能機構“核安全行動計劃”特別要求核責任專家組建議采取行動,促進建立旨在解決可能受核事件影響的所有國家的關切的全球核責任制度,以便對核損害作出適當的賠償。2012年,核責任專家組根據“行動計劃”的要求討論并最終確定了其建議。